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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建材家居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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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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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建材家居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桐城市建材家居行业协会

协会英文名称:Tong Cheng Building Materials Home Decor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 TCMH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桐城市生产、经营家居装饰建材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以协会为纽带,以技术产品集成为手段,以系统化、模式化服务为核心,在以服务为核心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益和行业责任的结合;

3、发展行业优势、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促进企业与市内外协会的联系;

4、服务会员,促进会员之间相互交流合作,积极推动行业发展,繁荣社会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桐城市民政局及市工商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桐城市开发区兴源路电商大厦10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宣传贯彻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会员认真遵守。

(二)  调查研究本行业的情况,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协调各方关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三)  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及学术研究,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协助会员发展横向联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战略联盟。

(四)  组织会员开展多种联谊交流活动,公益事业活动,增进同业间的友好往来和团结协作,从而获得共同发展。

(五)  开展各种咨询、培训、商务考察、贸易洽谈、展销会等活动,积极为企业拓宽经营之路。

(六) 发挥社团组织优势,协助会员企业参政议政,积极为优秀企业家搭建参政议政的桥梁。

(七)  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行业产品质量和荣誉评定。

(八)  积极拓展周边市场,推动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本行业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支持协会的工作,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

(四)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加盟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通过;

(三)  由会长授权秘书处给会员发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加盟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协助本协会开展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       

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理事会提名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审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会长视情况召集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3名,由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带动协会发展的实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2人,副会长10-12人,理事若干人,每届任期三年。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核、批准本会财务开支情况;

(五)  代表协会对外联系;

(六)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良好形象。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其职责是: 

(一)  协助会长研究、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  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  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长开展工作; 

(四)  协助会长领导执行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副会长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其职责是:

(一)  认真负责完成分管协会某方面工作,

(二)  带头发展会员,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三)  自觉维护协会的团结和统一,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四)  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秘书长为专职,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自觉维护协会的团结和统一,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七) 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九)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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